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检疫再次升级,斑点叉尾鮰输送美国得“过五关斩六将”!

时间:2017-03-20 09:07来源:未知 作者:admin
自2016年3月1日起,美方实施《强制性鲶鱼检验法规》(以下简称《法规》),对鲶鱼(指鲶形目鱼类,包括斑点叉尾鮰)养殖、加工、出口、监管等提出一系列新要求。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是美《法规》实施的过渡期,美方提出在过渡期启动对进口国的鲶鱼管理体系进行等效性评估。届时所有的国内和进口程序都应符合法规的相应要求,才能进入美国市场。美国是我市水产品出口主要市场之一,我市政府相关部门和输美水产企业应做好技术管理,积极应对,确保输美相关水产品贸易健康发展。
 
 
图为湛江企业在加工出口水产品
 
  据了解,美国此次发布的《法规》涉及所有鲶形目鱼类(Siluriformes)产品(包括鲶形目鱼类的各种产品类型,如冰鲜、冷冻、切块、鱼片、鱼肉、鱼粉及团粒、干制、盐腌或腌渍、罐头等),HS编码为0302720000、0303240000、0304320000、0304510090、0304621100、0304629000、0304930090、0305100000、0305310090、0305440090、0305640090、1604193100、1604193900。《法规》要求,自2016年3月1日起,鲶形目鱼类及其产品的检验监管权限将由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(FDA)移交至美国农业部(USDA)下属的食品安全检验局(FSIS)。2016年3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是美《法规》实施的过渡期。包括中国在内的四个国家必须执行并提供与USDA FSIS检查项目同等效力的文件等一系列操作,才能继续在过渡期内出口这些鱼类至美国。申请程序、等价性评估与在线审计必须在过渡期结束前完成。
 
  据悉,该《法规》要求十分严格,对鲶鱼养殖、加工、出口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,部分措施与现行做法存在巨大差别,例如,要求输美鲶鱼产品内包装的标签和标记须获美方批准后,产品才可进入美国;患有疫病或寄生虫疾病鱼类,不得用于加工产品;要求官方检验人员驻厂检验;所有经检验且合格的产品必须在其标签上有官方检验标识;从事产品、原料或不可食用部分仓储、交易、运输等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,应当向官方注册并提供相关信息;美官方检验人员对产品进行批批的现场检验,并通过电子或人工进行抽批实验室检验,货物检验合格后才可通关。
 
  据统计,去年我市经检验检疫的出口水产品约11.7万吨,重量同比增长约2%。美国是我市水产品出口主要市场之一。对此,检验检疫部门特别提醒我市相关输美加工企业、备案养殖场、出口商、行业协会以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,要主动采取应对措施,及时跟踪美方相关动态,掌握《法规》以及过渡期要求,尽快熟悉新法规,做好技术、管理上的应对准备。同时,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相关产品生产加工质量安全管理体系,加强对输美鲶鱼药物残留、污染物、致病菌、寄生虫等项目的自检自控,加强风险分析,确保相关产品自检结果符合美方要求方可出口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(责任编辑:admin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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